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文化产业发展联盟加盟要约
一、 加盟条件
(一)凡承认本联盟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的文化产业及相关机构、企业、团体、院校和个人,均可申请成为长三角文化产业发展联盟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其中申请企业、团体必需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独立法人单位,在业内拥有良好的知名度、美誉度。
2、热衷于推动长三角文化产业科学健康发展。
3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。
在文化产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亦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。
二、 加盟程序
(二)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:
1、填写《加盟登记表》;
2、经秘书处审核通过;
3、缴纳联盟会费;
4、由秘书处正式登记备案。
(三)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:
1、联盟的品牌、广告和信息等所有的资源。
2、分享联盟研究成果及相关的咨询。
3、有权参加联盟举办的年会、讨论、考察、调研和培训等活动。
4、对联盟发展具有建议权,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。
5、享受联盟提供的免费或优惠服务。
6、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,联盟成员可以联盟名义举行或举办活动。
7、联盟媒体、院校和学术机构等内部资源优惠共享。
8、《文化》杂志(拟)作为联盟制定宣传刊物,条件成熟时由秘书长牵头编撰内刊。
三、 联盟成员的责任和义务
(四)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:
1、遵守《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文化产业发展联盟章程》,执行联盟决议。
2、分享在文化产业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。
3、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,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。
4、支持和参加联盟活动。
5、在条件允许下为联盟活动免费提供资源的支持。
四、 退出和除名
(五)凡依法破产、关闭、解散、注销的联盟成员,即自动失去团体成员资格。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。退出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。
第十四条:凡言行有违联盟章程及宗旨的会员,联盟将做除名处理。并通报联盟所有会员。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。
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文化产业发展联盟
2017年3月